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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x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7〕13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建筑行业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e险费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苗木综合税率由12.76%调整为11%,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2.76%调整为11%。
二、社a保险费计费标准有3.18%调整为3.15%。
本通知自2017年8月3日起施行,至2022年6月30日只止。2017年8月3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