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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望城县建筑市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望建字[2010]11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管理,规范外来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减少和避免“两个拖欠”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等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将《 望城县建筑市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望城县建筑市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望城县建筑市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管理,规范外来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减少和避免“两个拖欠”事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装饰装修等企业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外来企业进入我县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备案登记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企业,是指在我n行政区域范围之外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效资质证书在我县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装饰装修等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进入我县从事建筑活动的外来企业,必须: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望城县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办理外来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并对外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五N 申请进入我县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备案条件:
1、外来施工企业在望城县从事建设活动,必须在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的不少于150㎡非住宅的办公场所。
2、在本行政区域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和固定管理机构。
3、在本县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限长沙地区以外企业)
4、外来企业需在我县按同类企业标准监控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申请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企业由企p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以内、长沙地区以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直属企业或本省省直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要求对第九条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2、《望城县外来p筑施工企业验证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一式六份;
3、《望城县外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原件一式三份。
4、由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私章等印鉴的公证书(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或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驻县常设机构负责人及各类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
10、驻县常设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身份证、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养老保险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1、驻县常设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或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P租赁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办公场所要求机构及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质安生产管理制度上墙,传真机不少于一台,电脑不少于4台,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12、拟派驻县常设机构的建造师、项目安全员(分别不少于3人)并附相关注s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和养老保险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两个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本区域内银行出具的对帐单及银信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以上要求留复印件的文件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省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同意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的审查意见,并提供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进行年度核查,企业在备案有效期满之前30日向备案机关提交年度核查申请。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装饰装修等外来企业参照外来施工企业实行年度备案G记制度,并必须提供第五条第(二)款的1、2、4、5、6、7、8项规定的有关资料,达到相应要求。
第七条 外来企业的资质、进驻人员、办公场地、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县建筑市场管理站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八条 外来企业由企业法人到场备案。
第九条 外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进入我县从事建筑活动,并不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企业挂靠项目;
2、企业上年度至备案日受到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及发生了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3、O业未能按规定提交进入望城县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全部证明文件及资料的;
4、近两年在进入我县范围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或清出我县处理的;
5、派驻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6、企业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7、盲目压价参与恶性竞争的;
8、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外来企业申请登记备案按规定填报的书面内容和提交的文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县建设局将予以注销备案,并按不良行为予以上报公示。
第十一条 望城县建筑市场管理站牵头负责对外来企业的资质和参与建筑市场相关活动的从业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清出制度,实行备案注销。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至±0.000以上;
2、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3、外来企业凡在本县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
4、外来企业人员凡在我县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
5、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发现与备案资料不符,但没有进行备案变更的企业和人员;
6、在省、市、县组织的p项检查中,因人员不到位、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质安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建设"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和个人,我局将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我县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其处理结果在望城公众信息网公示。
第十三条 体育、s防等特种行业和专业工程,需邀请持有特殊资质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中标后在施工许可前要进行相关人员的资质备案以确保监管到位。
第十四条 有效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备案条件,从而保证投标工作顺利进行,但中标后相关人员仍需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省管、市管项目,已在省或市一级办理了招投标手续的,原则上应在省、市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如经甲方申请,省市相关部门授权,要求在我县办理报建手续的,则需按 求执行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的外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县建筑市场管理站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各科室和相关二级机构必须认真严格执行本规定,没有实行备案的外来企业不能在我县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望建字[2009]32号文件同时作废,原已备案企业实行重新备案。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