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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考试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5]336号文)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9-02 18:24:29 阅读:984次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考试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5〕33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建设工程招标办,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考试制度,确保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维护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参考人员

拟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代表、技术经济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 人)的人员。

二、考试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三、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原则定为每年3月份和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六。

四、相关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考试是考核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相应专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资格认定中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待此项工作。

(二)湖南省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N下简称省招标办)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考试的各项工作,包括试题库的建立、试题的抽取、考试通知的发布、监考、考试阅卷、考试分数线的划分等。

(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责组织在本辖区内参考人员参加考试,并在考前两周内将参考人员名单报省招标办。其中拟在或已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人员,名单可由企业在考前两周内直接报省招标办。

(四)考试合格的t员,由省招标办颁发《招标代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其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

(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其法人代表、技 经济负责人、二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取得三年内的《招标代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申请变更法人代表、技术经济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满足二人取得合格证的除外)的,其拟任人员应当取得三年内的《招标代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否则不 认定或变更。

(六)省建设厅湘建建〔2005〕136号《关于建立新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考试制度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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