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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房屋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1〕23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房屋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消耗量标准”与我厅2020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0〕56号)配套使用,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发承包和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消耗量标准”的取费标准和计费程序按照本“消耗量标准”附录中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计价表格按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
三、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是否按照新计价依据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我厅2018年颁发的《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湘建价〔2018〕44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联系电话:0731—8416543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