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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雕塑工程消耗量标准
(试行)》的通知
湘建价〔2021〕23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城市雕塑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城市雕塑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耗量标准”的计费标准按照本“消耗量标准”说明中规定执行,相关计费程序和计价表格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是否按照新计价依据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联系电话:0731—85670157。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