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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1 号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27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22年7月26日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
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我委制度建设水平,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12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修改,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59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12件)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