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5—16008
湘建建〔2015〕15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建〔2015〕59号)第二条第八款“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及第二条第九款“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的规定。
(二)将湘建建〔2015〕59号文件规定的资&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湘建建〔2015〕59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的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三)各地要j强事中事后监管,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申请我厅换证的=业通过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并填写《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打印《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表格电子版一并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按建办市函〔2015〕870号文件执行。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含电子版)、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厅政务中心。
(三)我厅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报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除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到我厅政务中心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按审批权限予以销毁或上交我厅予以销毁。
(四)将湘建建〔2015〕5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申报时限调整为:2016年6月20日起,我厅停止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2016年6月30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补懿棵磐V故芾硭有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
(五)我厅将定期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布不环⑿掳孀手手な榈钠笠得单。
(六)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版建设工财笠抵な榇蛴」芾硇畔⑾低常ㄏ略氐刂罚簑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我省原资质证书打印系统(http://mis.hunanjz.com)停止使用。
(七)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p
三、其他
(一)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P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管一处联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3.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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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