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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化工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中价化发[2016]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建设实际情况,现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的《化工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石化协办发[2009]193号)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在总概算表工程费中,主项号7备品备件购置费后增加主项号8大型吊装机械台班费;在安装工程费一列中下分两列,即主材费和安装费。
二、在总概算表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中,主项号1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增加主项号14国内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超限设备条件与引进超限设备条:一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即为超限设备:
几何尺寸长>18m的设备
几何尺寸宽>3.8m的设备
几何尺寸高>4.0m的设备
净重>40t的设备
三、实施营改增《化工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调整的项目和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国内设备运杂费费率表、引进设备(材料)运杂费费率表中规定的费率维持不变,作可行性投资估算时,费率表规定的费率上调10%。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表调整如下:
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表
建设项目规模(工程费用)(万元) | 建设单位管理费率(%) |
1000 | 4.50 |
5000 | 4.37 |
10000 | 4.32 |
50000 | 4.10 |
100000 | 3.87 |
200000 | 2.78 |
300000 | 2.40 |
600000 | 2.07 |
1000000 | 1.79 |
1500000 | 1.55 |
2000000 | 1.34 |
2000000以上 | 1.16 |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前期工作费和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M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引进设备材料检验费、图纸资料翻译复制模型设计费、引进项目建设保险费、工程保险费、特殊安全监督设备检验费等,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四)国内设备运杂费、引进设备(材料)运杂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备品备件测绘费、国内国外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等,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五)生产用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调整 新建工程:5790元/人×设计定员人数。
改、扩建工程:3764元/人×新增设计定员人数。
2、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六)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
1、招待所家具和办公用具费调整为:22125元/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2、来华招待费调整为:40950元/人,适用增值税税率暂不计算。
(七)生产准备费
1、生产人员培训费调整为:培训人数(按设计定员60%)×{2730元/人+5790元/人.月×培训期(3-6月)}
2、生产单位提前进厂费调整为:设计定员人数×80%O{2730元/人.月×提前进厂期月数(8-10月)}
3、适用增值税税率暂不计算。
(八)出国人员费用、银行担保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迁移费、联合试运转费、城市Y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权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流动资金与铺底流动资金等,适用增值税税率暂不计算。
(九)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借款利息,随投资构成:设备购置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其他费用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11%、17%)进行汇总计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